《陕西省含油污泥利用处置行业自律规范(试行)》发布时间:2024/11/27 11:47:53 浏览次数:219 次 来源:天促会
陕西省含油污泥利用处置 行业自律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石油、天然气开发及含油污泥利用处置行业高水平保护与高质量可持续发展,预防含油污泥在产生、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处置全过程中的二次环境污染与环境风险,提高含油污泥资源化利用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相关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在充分征求会员及相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内的各类含油污泥利用处置活动,包括化学热洗、常温水洗、三相分离、二相分离、热裂解、热脱附、溶剂萃取、微生物处理、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焚烧炉焚烧处置等。 化学热洗、常温水洗、三相分离、二相分离、热裂解、热脱附、溶剂萃取、微生物处理、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焚烧炉焚烧处置等设施,都属于含油污泥利用处置,处置单位应当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第三条 含油污泥污染防治坚持谁产生谁负责原则。 含油污泥产生单位应当对含油污泥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环境污染防治负责。并对违规委托他人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处置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负连带责任。 含油污泥利用处置单位对含油污泥利用处置过程产生的环境污染负主体责任。 第四条 含油污泥利用处置坚持资源化优先、绿色低碳发展原则,含油率高于5%的含油污泥原则不得采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焚烧炉焚烧处置及直接进危险废物填埋场填埋处置,不断提高含油污泥资源化率,减少焚烧填埋量。 第五条 坚持就近收集、贮存和利用处置,原则上含油污泥利用处置单位不得在本省有专业含油污泥利用处置企业的设区市跨行政区域收集运输含油污泥,以减少环境风险。 第六条 陕西省危险废物治理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应当积极指导引领各含油污泥利用处置单位技术创新、技术交流,走出去、请进来,促进含油污泥资源化,促进行业绿色低碳发展。 行业协会定期对本行业的发展状况进行调研,发布行业发展动态报告,引导行业健康发展。 第七条含油污泥利用处置是石油、天燃气开发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核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九十三条“加强对从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指导,促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产业专业化、规模化发展”之规定,行业协会与各含油污泥产生、运输、利用、处置单位共同加强全行业各岗位的人员法规标准与专业知识培训,不断提高全行业的专业水平和形象。 为了确保培训有系统性、专业性、实用性,行业协会将组织制定培训规划,印制培训证书,对全行业从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人员的进行培训和指导。 第八条 含油污泥产生和利用处置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含油污泥利用处置项目建设 第九条 当含油污泥利用处置设施平均负荷率低于50%时,含油污泥利用处置项目投资属于谨慎投资类,社会资本投资(包括各产废单位自建含油污泥利用处置)应当理性判断,充分做好项目可行性论证和市场调研,防范投资风险。 当含油污泥利用处置设施平均负荷率低于50%时,陕西省危险废物治理行业协会将向我省相关市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谨慎投资报告。 第十条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空间管控政策,积极进入国家和地方政府确认的化工或再生资源工业园区,预防被搬迁风险。 第十一条 含油污泥利用处置设施建设项目必须完善环境影响评价等相关手续,手续不全,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二条 新建含油污泥利用处置设施建设项目在工艺设计要合理规划布局,对能耗、水耗进行科学论证。 现有的含油污泥利用处置企业,积极进行全厂区总体规划设计,在改造中逐步实现合理布局。定期组织专家进行能耗、水耗评估,逐步降低能耗、水耗。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含油污泥利用处置设施要推行全封闭、数字化、信息化、机械化,努力实现对人体健康有影响工段机械化。 第十四条 含油污泥利用处置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建设高标准化验室,并以此为基础成立科技创新团队,延长产业链,将含油污泥转化为各种产品,彻底解决其环境问题。 科技创新团队采取开放包容的形式,可与省内外的高校、科研院所合作,也可以含油污泥利用处置单位相互合作,组建科技创新团队。 第三章 含油污泥利用处置合同签订 第十五条 含油污泥利用处置单位在投标前必须到现场对标的物进行采样,专业规范的化验,确认本单位现有的设施是否能够资源利用或无害化处置。 含油污泥利用处置单位在投标前,根据样品要进行规范的财务核算,核算包括清理清灌、装车运输、利用处置、废水、废气、剩余固相处置、劳务费、财务成本等全部过程的成本核算。 经确认本单位能够利用处置和财务核算可行,方可投标。 中标后不得转标。除关停外,不得将含油污泥交给第三方处置企业处置,禁止倒卖含油污泥。 第十六条 采样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要求执行。 采样人员应接受专业培训,采样工具应洁净、干燥。采样时应穿戴防护服、防护手套、防护眼镜、安全帽等防护装备。 采样点应均匀分布原则,具有代表性,采样量应满足分析测试的需要,每个样品的采集量通常不少于500克。 样品采集后应尽快放入密封容器中,明确标识,包括样品编号、采样地点、采样时间等并安全运输。 采样过程中,应详细记录采样地点、时间、环境条件、采样方法、采样量等信息。 第十七条 含油污泥利用处置单位应当依照相关技术规范进行化验,出具检验报告,明确该标的物本单位现有的设施是否能够资源利用或无害化处置。同时要明确该批含油污泥收集、包装、运输、贮存、利用、处置的方式方法及本单位现有条件是否满足。 第十八条 认真制定投标书,规范投标,严禁虚假行为。 含油污泥利用处置单位应当在认真研究样品检验报告、财务核算、本单位利用处置设施基本情况,以及招标文件,特别是技术规范、商务条款、评标标准等关键内容的基础上编制投标书。 第十九条 根据招标要求,制定详细的污油泥处理方案,包括处理工艺、设备选型、人员配置、进度安排等。确保方案具有科学性、可行性和创新性,能够满足招标方的需求。 第二十条 含油污泥利用处置单位应充分考虑成本、市场行情、竞争对手等因素,制定合理的投标报价。竞标报价必须附带核心环节报价清单,如清罐、运费、处置、税金、污染防治等方面的单价。 第二十一条 协会定期发布行业在现有技术条件的平均利用处置最低成本价。 依据2024年对我省各利用处置单位调研,近期含油污泥利用处置最低成本均值约为每吨1050元,作为行业规范处置最低成本下限。 投标报价不得低于行业规范处置最低成本下限。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招标项目公告不予响应: (一)招标拦标价(或最高限价)明显低于处置成本的危险废物处置利用招标项目; (二)生态环境保护污染防治水平评分占比低于15%的; (三)相同产废企业对同等标的物以区域开展差异化限价,差距大于等于5%的。 第二十三条 含油污泥利用处置单位在投标期间不得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不得用黑恶等手段干扰正常同行竞标,用非正常方式竞标无效。 含油污泥产生单位招标要公开、公正,公平。含油污泥属于危险废物,是特种标的物,其招标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要求,违反相关要求的招标无效。 第二十四条 含油污泥产生单位在招标时,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七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的责任,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取消竞标资格: (一)对没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资格的单位; (二)虽然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但超过危险废物种类或规模的单位; (三)没有利用处置含油污泥的相关设施; (四)利用处置含油污泥的相关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单位; (五)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超标排放或剩余固相处置存在环境安全问题的单位; (六)投标价低于行业平均成本低价,不能确保利用处置过程环境安全的。 第二十五条 含油污泥产生单位在招标时,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七条中的相关规定,投标价低于含油污泥规范利用处置最低成本价,不能保证含油污泥利用处置规范资源化利用或无害化处置,存在巨大环境风险的单位不应中标,预防产生单位因没有认真履行法律而受到行政处罚,以及因受托方不能正常资源化利用或无害化处置,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签订中标合同: (一)以入围形式邀标,但未明确合同服务价格(合同总价或单价)的; (二)合同内未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计价环节明确环节项目单价的(如清罐、运费、处置、税金,污染防治等); (三)合同中未明确污染防治标准与责任,以及污染防治投入比例或平均单价的。 第二十七条 含油污泥利用处置委托合同签订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规。 在接到中标通知后,含油污泥利用处置单位应组建合同谈判团队,包括商务、技术、法律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及时与招标单位商谈。 合同文本经双方确认无误后,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授权签字的代表人应当是单位签订正式劳务合同的工作人员。 第二十八条 在招投标过程中,含油污泥利用处置单位不得出租、出借《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让他人投标;不得出借单位公章投标。 第二十九条 含油污泥利用处置招投标相关资料归档。含油污泥利用处置单位应当将样品检验报告、财务核算报告、投标书副本、合同等资料归档。 含油污泥产生单位应将招标文件、含油污泥利用处置单位现场核查相关资料、报告、投标书副本、合同等资料归档。 第三十条 对下列行为,可以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等进行举报: (一)对没有正当理由,以黑名单、永不合作等言语威胁,强制企业低价应标、开工的现象予以举报; (二)向中间商提供资质; (三)对低价中标的企业发起的二次分包; (四)含油污泥去向不明; (五)不具备技术能力参与竞标故意扰乱市场; (六)以资源化优惠变相开展价格竞争。 第四章 含油污泥的收集与运输 第三十一条 含油污泥利用处置单位在收集与运输前,应当到现场对该批油污泥进行采样化验,出具化验报告。化验报告应当包括该批油污泥基本成分、各成分占比、理化特性以及收集包装、运输、贮存、利用处置各环节注意事项、特别要求等内容。 第三十二条 含油污泥利用处置单位应当制定清罐、清场收集油污泥方案,经与产生单位相关安全、环保等部门商定后实施,确保安全有效全部将油污泥收集清运。 积极推行含油污泥的清罐、清场收集机械化、智能化,减少安全风险。 第三十三条 含油污泥利用处置单位自行运输或者委托他人运输的都应当加强运输资质管理。 运输单位应具备有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且许可范围包含危险货物运输。 运输单位的运输车辆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具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资质。安装我省规定的定位系统。 运输单位的驾驶员和押运员应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具备危险货物运输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三十四条 含污油泥的运输应当依据危险废物运输相关法规标准和样品化验报告进行安全运输。 采用符合标准的密闭容器或包装材料对含污油泥进行包装,确保无泄漏。包装上应粘贴有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标识标签。 选择合理的运输路线,避开人口密集区、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域。提前了解路线上的路况、交通限制和应急救援资源分布。 运输前对车辆进行全面检查,包括车辆的技术状况、安全装置、轮胎、制动系统等。确保车辆配备的消防器材、应急工具等齐全有效。 第三十五条 运输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的装载量和装载方式进行装载,确保污油泥在车辆上的分布均匀、稳定。对装载的污油泥进行有效的固定,防止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晃动、倾斜或泄漏。 运输车辆应配备应急处理物资和设备,如防护用具、吸油棉、消防沙、堵漏工具、灭火器等。 第三十六条 加强驾驶员和押运员的业务培训和安全教育 。 驾驶员和押运员应密切关注车辆行驶状况和污油泥的状态,定期检查包装是否完好、有无泄漏。如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采取措施,如停车处理、报告相关部门等。 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运输规定,控制车速,保持安全车距。避免急刹车、急转弯等危险操作。 制定应急预案,驾驶员和押运员应熟悉应急处理程序和方法,能够在紧急情况下迅速响应。 第三十七条 运输车辆进场后,第一时间进行称重,完善转移联单。 在指定的地点进行卸车,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防止污油泥泄漏。 卸车完毕后,对车辆进行清理和检查,确保无残留污油泥。 第五章 含油污泥、剩余固相及其他物料贮存管理 第三十八条 贮存设施建设要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充分回收挥发性有机物并处理达标。 应配备防雨棚或其他有效的防雨防晒措施,防止污油泥受到雨水冲刷和阳光暴晒。设置围堰,围堰高度应不低于 1.0 米,能够容纳最大贮存量的污油泥和可能产生的泄漏物。 对已建成的贮存设施逐步充分完善挥发性有机物回收处理设施。 第三十九条 剩余固相及其他物料贮存设施建设,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四十条 贮存设施基础应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防止不均匀沉降。地面应采用坚固、防渗、耐腐蚀的材料建造,如混凝土、高密度聚乙烯(HDPE)膜等,并设置不小于2%的坡度,以便排水。 贮存设施及场区周边应设置雨水导流沟,确保场区安全。 第四十一条 不同来源、性质、成分的含污油泥应分类贮存,按照贮存标准设立标识标牌,避免混存。 建立贮存台账,如实记录污油泥的出入库情况。 第四十二条 贮存管理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熟悉污油泥的特性、贮存要求和应急处理措施。 定期对贮存设施进行检查,包括设施的完整性、密封性、安全性等,预防安全隐患。 第四十三条 利用处置单位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和应急物资,在贮存时出现事故能及时处置。 第四十四条 剩余固相贮存要完善台帐。进出台帐完整,数据准确,并与上下环节数据逻辑清晰。 第四十五条 贮存过程中产生的废水进行收集和处理,达标后排放。 第六章 含油污泥利用处置设施运行管理 第四十六条 含油污泥利用处置单位是安全生产的重点单位,应当将安全生产放在第一位。 制定应急预案,完善各项安全制度,制定与每个岗位实际工作相适应的安全操作手册。 根据各岗位实际需求,安装实时监控、火灾、爆炸、泄漏等安全监测设备,对处置现场进行实时监控,配备齐全安全应急设施。 全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定期进行安全应急演练和安全生产岗位考核,确保将安全隐患第一时间解决在第一岗位上,在突发安全事故时能够迅速响应,有效处置。 第四十七条 保持生产区清洁整齐,清理不必要的物资、废旧设施设备,并定期在生产区进行检查,消除安全隐患。 第四十八条 根据该批污油泥样品检验报告,选择最佳的利用处置工艺,制定完整的利用处置方案,处置方案应包括处置方法、工艺流程、设备选型、人员配置、安全环保措施等内容。 含污油泥利用处置应当严格按照利用处置方案执行。 第四十九条 各岗位人员要加强岗位专业知识培训,熟悉利用处置方案、设施性能、操作规程等。 各岗位要及时对利用处置设备进行全面检查,确保设备完好无损,能正常运行,单位要定期对全部设施进行设备完好性检查,形成评估报告,进行维护保养。 根据设施性能状况,及时更新操作规程。 对关键设备进行调试,确保其性能符合处置要求,并在操作过程中收集相关数据验证利用处置方案,使其更加科学。 第五十条 定期对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进行采样和检测,分析污染物的种类和浓度,确保各项污染物的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环保标准。 监测数据异常的,要及时查找原因,并将实施情况记录,以便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沟通。 第五十一条 实时监测处置过程中的各项工艺参数,如温度、压力、流量、液位、能耗、处置效果等,将运行作为技术创新的实验室,将创新作为企业发展的基石。 第五十二条 根据实时监测处置过程中的各项工艺参数,及时通过自动控制系统或人工进行调节,使工艺参数保持在设定范围内,保证处置效果和设备安全运行。 第五十三条 对处置后的污油泥进行检测,评估其含油率、含水率等指标是否达到预期的处置目标。 第五十四条 含油污泥利用处置单位(包括产生含油污泥单位自行利用处置)将其利用处置设施全部或部分委托他人运行的,被委托方运行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取得报酬的行为属于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经营活动,依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应当取得相应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相应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而运行他人含油污泥利用处置的,存在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等巨大的法律风险,行业协会将即时提醒。 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在含油污泥产生地,利用自己或者他人的设备(含撬装设备)开展含油污泥利用处置的,属于无证经营,应及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举报。 第七章 废水、废气治理与剩余固相利用处置 第五十五条 加强分离水的污染治理。企业应建立完善的污水收集管网,确保污水能够顺畅地流入处理设施。定期检查和维护管网,防止渗漏和堵塞。严格按照处理工艺的参数和流程进行操作。定期监测水质,确保达标。 第五十六条 鼓励高水平分离水治理,处理后的中水回用,或作为绿化用水,减少排放。 分离水回注的,应当达到回注水标准,要有监测报告支持。回注储层要有完善的可回注的手续,拉运、回注要有记录,并与产生相对应。 第五十七条 分离油储存设施应具备防火、防爆、防泄漏等安全措施,制定针对油品泄漏、火灾等突发情况的应急处理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第五十八条 合规外销分离油,禁止外销给没有相关资质的单位。 分离油的运输,应选择具有《危险货物运输资质》且信誉良好的运输企业。 运输车辆应符合相关安全和环保标准的危险品运输车辆,配备必要的防护和应急设备。 第五十九条 剩余固相是含污油泥利用处置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其管理应当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固体废物管理的相关法规、标准。 含污油泥利用处置产生的剩余固相符合国家一般固体废物标准的,按照一般固体废物管理;不符合国家一般固体废物标准的,仍按照危险废物去管理。 含污油泥利用处置产生的剩余固相符合国家规定用途标准的,可在设定的条件下,用于规定用途。 第六十条 含污油泥利用处置产生的剩余固相的贮存、运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贮存、运输相关标准执行。 第六十一条 含污油泥利用处置单位,作为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并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 第六十二条 含污油泥利用处置产生的剩余固相属于工业固体废物,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 含污油泥利用处置单位应当认真履行产生者负责的主体责任,对被委托人履行监督管理责任,确保剩余固相在运输、利用、处置的过程中能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各项法规标准,有效防治二次环境污染。 第八章 监督执行 第六十三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 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规范会员依法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陕西省危险废物治理行业协会对各利用处置单位执行本规范情况、规范考核情况、经营状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综合评估优秀的颁发证书,并以行业表彰的形式上向社会、主管部门、各产废单位、处置单位通报。 第六十四条 对下列行为,陕西省危险废物治理行业协会将采取不同方式监督: (一)对坚持开展恶行竞争的单位,行业协会收集证据,进行约谈,仍不改正的,将向相关执法部门、产废单位、各处置单位进行通报; (二)对不具备处置能力,却强行开展恶意竞争并试图分包的持证企业,行业协会收集证据,进行约谈。仍不改正的,将向相关执法部门、产废单位进行通报; (三)对恶性低价扰乱市场的持证企业,行业协会组织专家入驻企业对实际工艺、环评、污染防治水平的实际情况进行评估; 确属工艺技术先进的,行业协会组织推广。 确属恶性竞争的,行业协会进行约谈。仍不改正的,将向相关执法部门、产废单位进行通报,并向证照管理部门提交专业意见。 (四)对违反自律公约的企业、个人,行业协会以适当方式通报。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本规范经陕西省危险废物治理行业协会理事单位审议通过后生效,报有关部门备案,由陕西省危险废物治理行业协会向社会公布。 本公约陕西省危险废物治理行业协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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