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陕西省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污权有偿使用及交易试点方案(试行)》和《陕西省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储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需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发布时间:2018/4/25 9:17:13 浏览次数:1835 次 来源:天促会
关于印发《陕西省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污权有偿使用及交易试点方案(试行)》和《陕西省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储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需修改的规范性文件)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环保局、财政局: 作为国家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及交易试点省,我省排污权交易工作稳步推进,健康发展。在我省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权交易工作取得成功经验的基础上,为落实国家对排污权交易试点省逐步扩大交易种类、制定相关政策的要求,持续加快推进我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及交易工作,我省准备进一步扩大排污权交易范围,将化学需氧量和氨氮纳入交易范围。根据《陕西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实施方案》(陕政办发〔2012〕14号),我们制定了《陕西省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污权有偿使用及交易试点方案(试行)》和《陕西省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污权储备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 ○ 一 二 年 五 月 八 日 陕西省化学需氧量和氨氮 排污权有偿使用及交易试点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优化环境资源配置,促进发展和规范排污权交易市场,促进化学需氧量和氨氮两项污染物减排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实施意见》、《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发展改革委关于2012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陕西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实施方案》等规定,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为基础,以建立排污权有偿取得和环境成本合理负担机制为核心,以改善环境质量、促进污染物总量减排和提高环境资源配置效率为目标,在改革排污权授予方式、完善环境价格形成机制、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及交易市场、开展排污权有偿取得及交易试点的基础上,拓展排污权有偿取得及交易范围,促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设。 二、试点范围 (一)本方案所称的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按排污许可证许可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向环境直接或间接排放化学需氧量和氨氮两种污染物的权利。排污单位的排污权以排污许可证的形式确认。 (二)本方案所称的排污权有偿使用,是指排污单位通过排污权交易有偿取得排污权指标的行为。本方案所称排污权交易,是指在区域排污总量控制和政府调控的前提下,排污单位对依法取得的排污权指标进行交易的行为。 (三)陕西省行政区域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排污单位需要新增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污权指标均应通过排污权交易取得。 (四)按照流域将全省划分为黄河中上游、渭河、汉(丹)江三大流域,一般情况下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只能在同一流域范围内进行。中、省重点工程及涉及民生发展的基础设施建设,在流域有环境容量的情况下,可跨流域进行有偿使用和交易。 三、试点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正,社会监督,新老划断,先行试点,形成经验后稳步推进的原则。 (二)交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安排、统一调控的原则,在促进减排任务完成的同时,保障重点建设项目的顺利建设。 四、组织保障 (一)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污权储备交易试点工作由省环境保护厅负责组织实施,委托省排污权储备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储管中心)日常管理。 (二)省环保厅委托有资质的专业交易机构承办排污权交易活动。 五、交易与条件 交易主体为排污权的出让方和受让方。排污权的出让方是指合法拥有可交易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污权的排污单位;受让方是指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需要获得或新增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污权的排污单位。 (一)因实施工业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需要新增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量的企业,应向储管中心申请购买排放指标。 (二)经储管中心确认,排污单位通过实施减排治理措施,在完成减排计划任务后富余的排污权指标可以用于本单位的新改扩建项目;本单位无新改扩建项目且原排污权指标属于无偿获得,应将其指标无偿交回储管中心;通过排污权交易获得排污权指标的单位,其指标可通过储管中心出售。 (三)企业因停产、取缔、关闭、破产或其它原因不再排放化学需氧量和氨氮的企业,其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指标,由储管中心进行储备或交易,储备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六、交易方式 交易方式采取公开竞卖的方式进行,由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组织竞卖。标的可实行拆分竞卖,具体竞卖实施办法另行规定。 七、试点管理 (一)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排污单位排污权使用行为的执法监管,依法处理超过排污权指标排放的行为。 (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掌握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情况,加强对排污权交易和排污权交易机构运作的监管,掌握试点开展情况,及时修订完善相关制度。 (三)排污权有偿使用的交易所得,属政府非税收入,应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排污权交易结果核发或变更排污许可证。 排污单位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开展排污权交易,不免除环境保护的其他法定义务。国家对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有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陕西省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污权 储备管理办法(试行) 为推动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根据《陕西省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污权有偿使用及交易试点方案》,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陕西省境内工业企业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污权储备管理。 第二条 经省环境保护厅委托授权,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污权储备工作由省环保厅排污权储备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储管中心)统一组织实施与管理。 第三条 排污权收储按照新老划断的原则,有偿取得排污权指标的实行有偿收储,无偿取得排污权指标的实行无偿收储。 第四条 在2010年污染源普查基础上,排污单位情况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国家环保部年度考核认定后其化学需氧量、氨氮减排量纳入全省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污权储备量。 (一)排污单位实行产业结构调整,整厂关闭或生产线淘汰,且没有进行企业集团内部调剂用于新改扩建项目的化学需氧量、氨氮减排量。 (二)排污单位通过工艺改造、技术进步、末端治理设施建设和完善等措施后,减少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污染物排放量。 (三)排污企业通过加强监督管理、严格排放标准、提高治理设施污染物去除效率、确保污染治理设施稳定高效运行等措施产生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污染物减排量。 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重点监控企业通过市场交易取得排污权指标的,连续三年结余指标而不进行市场交易的,由储管中心责令其限期通过市场交易。逾期未交易的,由储管中心将其富余排污权指标进行储备交易。 第六条 化学需氧量、氨氮有偿收储资金由省级财政部门从化学需氧量、氨氮有偿使用及交易收益资金中划拨。 第七条 谎报排污权交易申请材料、违反储备交易程序、骗取排污权的排污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对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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