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通知(有效)发布时间:2018/4/25 9:15:14 浏览次数:2170 次 来源:天促会
关于加强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通知(有效)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环境保护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局):
根据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四部委《关于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通知》(环发120号)的要求,现就我省加强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工业企业原址污染场地修复、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以及产业布局的调整,大量工业企业被关停并转、破产或者搬迁,因此腾出的工业企业场地将作为城市建设用地再次被开发利用。但由于一些重污染企业造成遗留土地的土壤和地下水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存在突出的环境安全隐患,且我省涉及工业企业污染场地问题的群众投诉事件也逐年增多,给土地再利用优化城市功能和提高环境质量带来巨大的压力。为此,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充分认识工业企业搬迁后原址污染场地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危害和影响,进一步增强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把工业企业原址污染场地修复、治理工作摆到更加突出的重要位置,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切实解决工业企业原址场地的污染问题,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的环境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二、开展工业企业关停并转、破产、搬迁场地排查
各设区市级环保局,要会同同级工业、经济、国土资源、建设和城乡规划等部门,进行污染场地排查工作,排查工作重点以辖区关停并转、破产、搬迁的化工、金属冶炼、农药、电镀和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且原有场地拟再开发利用、以及本地区其他重点监管的工业企业。各设区(市)工业、经济主管部门要提供已关停并转、破产、搬迁企业名单,并在制定本地区污染企业关停并转、破产、搬迁计划时应当及时向同级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建设和城乡规划等主管部门提供拟关停并转、破产或搬迁企业名单。工业、经济等主管部门提供企业基本情况,环保部门负责具体调查工作,并于2013年7月底将排查名单及结果上报省环保厅。
三、严控被污染场地的土地使用
属于以上调查范围行业关停并转、破产或搬迁的工业企业,其原场地拟采取改变用途的,应当在土地使用前完成场地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工作。经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属于被污染场地的,该企业编制治理修复方案实施修复。场地修复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未进行场地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的、未治理修复或修复不合格的场地,规划部门不得改变土地规划用途,国土部门不得批准土地变更登记和进入市场流动。
四、污染场地治理修复监管工作
(一)开展被污染场地修复治理。各级环保部门加大被污染场地修复治理监督检查,优先安排对影响人居环境安全、饮用水安全等污染隐患突出的被污染场地修复;治理时要督促责任人采取隔离等措施防止污染扩散。污染场地治理修复完成后,经有资质的单位监测达到环保要求后,该场地方可投入使用。被污染场地未经治理修复的,或修复治理达不到环保要求的,禁止再次进行开发利用,其间禁止开工建设与治理修复无关的任何项目。
(二)严格环境风险评估和治理修复管理。对于从事污染场地环境调查、风险评估、治理修复单位的资质管理要严格按照环保部制定的准入条件进行审核,并实行省级环保部门备案管理。建立健全专家评审论证机制,所在地市级环境主管部门要组织专家对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风险评估、治理修复等文件以及治理修复后的环境检测报告的科学性、合理性等进行评审论证,并将结论作为场地能否再开发利用的重要依据,未按要求治理或达不到治理要求的被污染场地各部门均不得批准新建项目。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风险评估、治理修复以及治理修复后的环境监测等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及评审论证资料,应当报所在地市级环保部门备案并永久保存;有关执业人员应当在文件资料上签字确认,并对文件资料负责。场地环境调查、风险评估、治理修复单位和人员应当遵守相关标准规范,对场地环境调查、风险评估的结论和治理修复的效果负责,并做好治理修复过程二次污染防范以及施工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
(三)严格被污染场地的开发建设审批。国土、城乡规划、建设、工商等部门要加强协作,积极配合环保部门的监督管理,确保被污染场地再开发能够满足建设用地的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国土、城乡规划、建设等部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相关规划,应把被污染场地的环境风险作为重要依据,合理规划土地用途,严格用地审批,经风险评估的被污染场地,未经治理修复或者治理修复不符合相关标准的,不得进行开发利用。
五、开展工业企业场地污染防范工作
各工业企业新(改、扩)建的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阶段应当对建设用地的土壤和地下水污染情况进行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提出污染防治措施,并在项目竣工验收时对场地污染防治措施进行验收。企业享有的土地使用权发生变更时,该企业要对土壤和地下水情况进行监测,造成污染的要依法治理修复,修复达到标准后方可再开发利用。
六、加强工业企业原址污染场地治理修复保障措施
工业企业原址污染场地的治理修复是一项庞大、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城市规划、产业布局、土地利用、环境保护、建设管理、资金投入等方面,需要统筹规划,全面部署,共同协作。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设区市相关部门要把工业企业污染防治摆在突出位置,认真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重大事项要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上级相关部门。对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保障工作不力、影响社会发展和稳定的,要从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的全过程,依法依纪对当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业责任人员实施问责。
本着“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造成场地污染的单位是承担环境调查、风险评估和治理修复责任的主体。在本通知下发前造成场地污染的单位已经发生变更的(包括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承担相关责任;造成场地污染单位已经终止的,且无法明确责任主体,以及历史遗留的污染场地,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根据责任主体划分,环境调查、风险评估和治理修复等所需费用应纳入企业搬迁成本、企业改制成本或土地治理成本。
(二)制定地方性法规和标准规范。省级相关部门,结合我省实际,加快研究出台被污染场地管理办法和制度,建立长效机制,明确污染场地的责任主体,风险评估制度以及污染场地修复主体和修复管理制度。从调查、评估、修复三方面来规范我省污染场地的管理工作,确保工业企业场地再利用环境安全。
(三)各司其职,协同管理。各设区市工业经济主管部门要根据工业布局调整,及时向国土、环保等有关部门通报工业企业搬迁和关停情况;各级环保部门要把工业企业原址场地环境污染调查纳入工作的重要内容,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完善监管机制,为污染防治、分类管理、科学处置奠定基础;各级国土、建设部门要与环保部门分工协作,紧密配合,严把工业企业原址收购储备、开发利用审批关;各工业企业原址污染场地治理修复责任主体要按照法律法规和部门要求,落实治理修复计划、方案和经费,按期保质完成治理修复任务。
(四)加强指导,强化监管。各设区市环保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和技术培训,推广先进技术和经验,不断提升我省的环境污染防治水平。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强化过程监管,严格验收门槛,确保治理修复工作有效开展。对责任不落实、监管不到位的单位和企业要通报批评,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各设区市要依据本通知的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办法和措施,对本通知下发前已开发利用或正在开发利用的工业企业场地,加强环境管理和监测,防止危害人体健康。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 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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