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充分发挥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增长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有效)发布时间:2018/4/25 9:10:59 浏览次数:751 次 来源:天促会
关于印发《充分发挥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增长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有效) 各设区市环保局、杨凌示范区环保局、西咸新区建设环保局、韩城市环保局: 为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充分发挥环境保护推动经济结构优化和发展方式转变的作用,坚持绿色发展,我厅制定了《关于充分发挥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增长的指导意见》,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5年12月16日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 关于充分发挥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增长的指导意见 为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充分发挥环境保护推动经济结构优化和发展方式转变的作用,坚持绿色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坚持总量控制与质量控制相结合,确保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改善;坚持规模增长与资源环境承载相结合,统筹配置区域环境资源;坚持产业发展与生态空间管制相结合,促进产业合理布局;坚持环境准入与淘汰落后相结合,推动产业转型。 二、实行差异化环境准入政策 贯彻落实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以主体功能区划为基础,发挥主体功能区作为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基础制度的作用。 (一)重点开发区域。通过规划环评和项目环评优化开发规模,调整产业布局,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在加快发展中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 关中地区:加大环境治理力度,以提高环境质量为核心,实行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按照环境承载力和环境容量,严格控制火电、水泥、钢铁、焦化、煤化工、冶炼、制浆造纸、印染、果汁、淀粉加工项目环评审批。 陕北地区:全面节约和高效利用资源,按照降低环境风险的要求,严格控制煤化工、石化、电解铝、电石、金属镁、兰炭项目环评审批,强化环境风险防范要求和措施的落实。 陕南地区:按照确保南水北调水质安全的要求,实施绿色循环发展。合理控制水电开发规模,严格矿产资源开发、有色金属冶炼、黄姜皂素项目环评审批。 (二)限制开发区域。通过提高环境准入,严格控制不利于生态恢复和环境保护的开发建设活动。在陕南秦巴山地生物多样性功能区、陕北黄土高原丘陵沟壑水土流失防治区等生态脆弱、功能重要、不适宜大规模高强度工业化城镇化开发的区域内,鼓励发展生态扰动小的特色优势产业,减轻生态环境的压力。 (三)禁止开发区域。通过环境倒逼排除不符合规定的开发活动,消除历史遗留的环境欠账、布局性环境风险、结构性环境隐患。对于不符合区域主体功能的项目不予审批,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与生态保护无关的项目。 三、强化规划环评源头预防作用 (四)全面推进规划环评实施。省、设区市的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编制(修编)的综合性规划和专项规划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经各级人民政府或经济发展部门审批设立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应进行区域开发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已经批准的规划在实施范围、适用期限、规模、结构和布局等方面进行重大调整或修订的,应当重新或补充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五)实行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纳入专项规划或区域性开发规划的建设项目,在专项规划或区域性开发规划环评报告书经有审查权的环保部门审查通过后,其环评文件的内容可以根据规划环评的分析论证情况予以简化。 对未通过环评的规划所包含的建设项目(除基础设施、污染治理项目以外),其环评文件不予受理。 推进重点区域的规划环评及其跟踪评价。 四、发挥项目环评提质增效作用 (六)开辟绿色通道。对交通、输变电、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等民生工程、基础设施以及余热余压利用、高用水行业的节水改造、矿井水利用、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工业固废资源化等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项目,重点流域区域工业污染治理项目和重点行业清洁生产示范等项目,简化手续、缩短审批时间,开辟环评审批绿色通道,切实提高审批效能。 (七)严格环评审批。对国家明令淘汰、禁止建设、不符合产业政策的项目一律不批;环境污染重,特别是污染物排放不能达标的项目一律不批;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的项目一律不批;处于环境质量不能满足环境功能要求区域且无法通过区域平衡等替代措施削减污染负荷的项目一律不批;对涉及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且未得到总量指标的项目一律不批;位于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要生态功能区以及生态环境敏感区等区域,影响生态环境和污染环境的项目一律不批;化工项目不进园区,或位于饮用水源地附近、江河两岸以及人口密集地区、群众搬迁量大的项目一律不批;重金属重点防控区域新建、改建、扩建增加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项目一律不批;重点生态功能区和因重金属污染导致环境质量不能稳定达标区域的新建相关项目一律不批。 对已批复的项目,其所在地政府承诺事项未落实的,对该政府管辖的行政区域内其它新、改、扩项目慎重审批。 五、严格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管 (八)强化环境监理。对下列环境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应开展环境监理工作,并将环境监理报告作为环境保护验收的重要依据。 1、化工、电力、交通、水利和矿产资源开发类建设项目; 2、涉及饮用水源、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 3、农药、医药、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生活垃圾集中处置、水泥、造纸、电镀、印染、钢铁、有色及其他涉及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 (九)严把验收关口。严格建设项目环保竣工验收,对达不到验收条件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或停产整改。对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使用的建设项目,应分期、分阶段开展环境保护验收。根据行业特点确定分期或分阶段验收项目的环境监测或调查重点,确保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运行。 六、加大信息公开力度 (十)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阶段,主动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情况、拟作出的审批意见、作出的审批决定。 (十一)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阶段,主动公开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受理情况、拟作出的验收意见、作出的验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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