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发布时间:2018/4/25 9:04:43 浏览次数:1225 次 来源:天促会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 关于印发《陕西省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有效)陕环发〔2017〕29号 设区市环保局,杨凌示范区环保局,西咸新区环保局,韩城市环保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属各单位: 《陕西省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7年5月18日省环保厅第六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 2017年6月5日 陕西省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陕西省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陕西省标准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地方环境保护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制修订工作从编制标准项目计划到报送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以及标准正式发布后的宣传及培训等过程的管理,包括:确定年度标准制修订初步计划、征集标准制修订项目承担单位、确定标准制修订项目经费、确定标准制修订项目承担单位、标准制修订项目立项、下达计划、开题论证、技术审查、征求意见、报批及协调发布、宣传及培训等工作。 第三条 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原则: (一)有利于改善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 (二)满足环境管理工作需要; (三)符合经济发展技术水平。 第四条 本办法规定了标准制修订工作的程序、内容、时限和其他要求。 第五条 本办法规定了环境保护厅标准制修订项目归口管理处室、相关业务处室、标准编制单位在标准制修订工作中的职责。 第二章 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和各方职责 第六条 标准制修订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初步方案; (二)公开征集项目承担单位; (三)确定项目经费和承担单位,形成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 (四)向标准主管部门申请标准立项; (五)向各项目承担单位下达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任务; (六)标准制修订项目开题论证,确定技术路线和工作方案; (七)编制标准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 (八)对标准草案进行技术审查; (九)公布标准的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众或有关单位征求意见; (十)汇总处理意见,形成标准送审稿及编制说明; (十一)对标准送审稿进行行政审查(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提交厅务会议审查;其它标准提交厅专题会审查); (十二)将标准报批材料上报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布; (十三)标准的宣传、培训。 第七条 科技标准处作为厅标准工作主要负责部门,其职责为: (一)会同各业务处室制定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负责下达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任务; (二)征集项目承担单位,会同规划财务处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三)主持标准开题论证活动; (四)检查、督促项目承担单位的工作进展; (五)会同各业务处室审查标准的征求意见稿、送审稿及编制说明等相关材料; (六)办理标准征求意见事宜; (七)主持标准的技术审查工作; (八)办理标准报批事宜; (九)负责组织标准培训; (十)负责标准的咨询、解释工作; (十一)配合宣教处和各业务处开展标准的宣传工作; (十二)负责与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协调工作。 第八条 规划财务处负责项目经费的落实工作,其他各业务处室作为标准制修订工作参与配合部门,其职责为: (一)根据工作需要,向科技标准处提出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意见和建议; (二)参加开题论证、技术审查会议,协助科技标准处对征求意见稿、送审稿及编制说明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查; (三)会同宣教处开展标准的宣传。 第九条 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申请和实施的责任主体,其职责为: (一)编制开题论证报告; (二)根据制修订标准工作的需要,按时开展相关的调研、咨询、研讨、实验、验证等工作,为标准制订工作创造有利条件,保证按期完成标准制修订任务; (三)按计划要求编制标准的征求意见稿、送审稿及编制说明和调查、研究报告等相关材料; (四)汇总、处理各有关方面对标准草案提出的意见; (五)负责标准开题论证会、标准审议会的筹备和会务组织工作; (六)对本单位编制标准的技术咨询工作; (七)负责管理标准制修订工作经费,保证其有效使用。 第三章 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 第十条 项目计划是标准制修订工作的依据,标准制修订工作应严格按照计划规范、有序地进行。下列项目可列入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 (一)为贯彻落实中、省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划等,需要的标准制修订项目; (二)为建立和完善标准体系,适应社会、经济、科学技术发展需要的标准制修订项目; (三)环境保护执法和管理工作需要的标准制修订项目; (四)具备制修订标准可靠的科学研究基础条件,可以在规定的标准工作周期内完成制修订工作的项目; (五)标准实施评估提出的项目。 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应与国家和全省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需要相适应。需要制订标准的事项,但基础条件较为薄弱的,应先进行科学研究、调查等工作,待具备相应的条件后,再制订标准。 第十一条 科技标准处于每年6月份,以适当方式收集各有关方面关于设立标准制修订项目的建议。提出建议项目的单位应填写《陕西省环境保护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表》(见附1)。 各业务处室结合工作实际,对征集到的项目建议进行筛选,提出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建议,科技标准处审核汇总后,确定全厅项目计划的初步方案。 第十二条 科技标准处发文公布项目计划的初步方案,征集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原则上采用自愿申报(见附2)、政府采购的方式确定。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具有与标准制修订项目相关的科研、管理工作背景和技术能力,熟悉国家环境保护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独立银行账户和健全的财务制度。 需要与其他单位协作承担项目工作并支付协作经费的,应在申报前与相关单位协商确定协作事宜,并在填报申报表时明确协作单位(参加单位)的名称、分工和协作费用比例等事项。 第十四条 科技标准处根据申报材料,编制年度环境保护标准预算方案,报厅规划财务处审查。 第十五条 部门预算方案下达后,科技标准处根据预算额度对计划草案进行调整。对于需要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实施的项目,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实施。 第十六条 标准项目承担单位确定后,科技标准处形成全厅项目计划年度方案,报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标准立项(见附3)。立项批复后,科技标准处下达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规划财务处拨付相应的标准工作经费。 第十七条 标准制修订工作应严格按项目计划年度方案进行,一般不进行调整。在下列情况下,经批准可对计划项目进行调整: (一)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发生调整变化,经济、技术以及其他有关因素发生重大改变,原项目计划不能适应这些变化的,可对项目计划和内容进行调整; (二)在标准制订过程中,出现不宜制定和实施标准的情况,经批准后,可将计划项目撤销。 第四章 成立标准编制组和开题论证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接到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后,应成立(或召集各协作单位成立)标准编制组,由项目负责人担任编制组组长。项目承担单位应在3个月内编制完成标准开题论证报告(见附4)。 第十九条 科技标准处主持召开标准开题论证会,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和代表审查开题论证报告(见附5)。审查组形成论证意见(见附6),审查组成员签字确认。 未通过审查的标准,项目承担单位须在30 个工作日内再次提请开题论证。 第五章 编制征求意见稿和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 标准编制组应按照GB/T 1《标准化工作导则》、GB/T 20000《标准化工作指南》、GB/T 20001《标准化编写规则》,以及《陕西省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等规定要求,编写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制订的标准将取代现行标准的,应在标准中明确地表述标准之间的替代关系。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标准开题论证会后7至11个月内,完成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的编写工作。 第二十一条 在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制修订工作中,应对相关行业的情况进行调查和了解,掌握国家的环保和产业发展相关政策,确定标准的适用范围和控制项目,根据行业主要生产工艺、污染治理技术和排放污染物的特点,提出标准草案,并对标准实施进行成本效益分析,预测行业的达标率和污染物减排效果。 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中应规定监测频次、采样位置、达标判定方法以及采用的污染物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 第二十二条 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应按照《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制订技术导则》(HJ 168)的规定开展制修订工作。 标准草案应按要求经过具有资质的实验室采用国家环境标准样品或专门制备的实际环境样品进行验证,并提供验证报告。 第二十三条 标准的技术内容应具有普遍适用性和通用性。标准涉及的技术原则上应是通用技术,涉及的产品应已商品化并有1家以上的供应商。 不得利用标准为企业做宣传或推销。标准中不得规定采用特定企业的技术、产品和服务,不得出现特定企业的商标名称,不得采用尚在保护期内的专利技术和配方不公开的试剂。 第二十四条 标准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经项目承担单位审核后,连同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的电子文件报送科技标准处办理征求意见事宜。 第二十五条 科技标准处主持召开技术审查会(审查内容见附5)。会议邀请5-7名专家组成专家组对标准征求意见材料进行审查,有关管理、生产、使用等方面的代表出席会议。技术审查结果由专家组长综合专家组意见确定,明确是否通过技术审查。专家组形成审查意见(见附6),专家组长签字确认。 第二十六条 科技标准处对通过技术审查并按照会议纪要修改完善的标准,办理征求意见事宜,面向社会公众及有关单位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1个月。被征求意见单位在征求意见截止日期前未回函的,按无意见处理。 第六章 标准的行政审查和报批 第二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征求意见工作结束后的20个工作日内,汇总处理各类反馈意见(见附7),编制完成标准送审稿和编制说明,并重新上报。 第二十八条 按标准类别和效力差异,标准采用两种程序进行行政审查: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提交厅务会议审查;其它标准由厅长专题会议审查。 第二十九条 标准经厅内审查通过后,由科技标准处起草书面文件将标准报批稿及编制说明报送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在发布公告前,由科技标准处起草发布申请,经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签后报省政府,经批复后,由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公告。 第三十条 在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之日起45日内,由科技标准处负责向环境保护部备案。 第七章 标准的宣传和培训 第三十一条 宣传教育处是标准宣传工作的归口管理处室,各业务处室应配合宣传教育处充分利用报刊、电视、政府网站、政务微博微信等多渠道开展标准的日常宣传,加强社会各界对标准的理解,促进标准的有效执行。 第三十二条 科技标准处统一组织标准培训,以新发布实施的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和相关配套标准为主要培训内容,对环保系统和相关行业、企业进行培训。 附1 陕西省环境保护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表
附2 陕西省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项目申报表
附3 陕西省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 申报书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担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印制
附4 标准开题论证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标准开题论证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项目背景情况,包括任务来源和工作过程; (二)标准制修订必要性分析; (三)国内外相关标准情况; (四)拟采用的原则、方法和技术路线; (五)拟开展的主要工作; (六)需要讨论的重大问题; (七)拟提交的工作成果; (八)项目承担单位与标准制修订相关的工作基础条件; (九)协作单位与任务分工; (十)时间进度安排。 二、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的开题论证报告还应包括 (一)标准的控制对象与范围,包括行业或污染源类别、污染物控制项目等; (二)行业背景情况、产业发展政策、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政策、法律、法规、规划; (三)行业产排污情况及污染控制技术分析。 附5 标准开题论证会/技术审查会审查内容 一、标准开题论证会的论证内容 (一)标准制修订必要性分析; (二)国内外相关标准情况及与本标准的关系; (三)拟采用的原则、方法和技术路线; (四)拟开展的主要工作; (五)拟提交的工作成果; (六)协作单位与任务分工; (七)标准草案的基本框架。 二、标准技术审查会的审查内容 (一)标准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内容的完整性; (二)标准适用范围以及与相关标准的协调性; (三)标准技术内容的科学性、适用性和技术经济可行性; (四)标准对环境管理的适用性; (五)制定标准的重大原则问题; (六)其他问题。 附6 标准开题论证/技术审查会论证(或审查)意见(格式)
附7 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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