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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危险废物监督管理中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

发布时间:2018/4/24 10:57:12  浏览次数:636 次  来源:天促会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函

环办函[2014]104号

 

 

 

 


关于危险废物监督管理中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

贵州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危险废物监督管理中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黔环呈〔2013〕15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明确规定,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因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电解铝》(HJ/T254-2006)不具备认定某种废物是否属于危险废物的法律依据。

  二、在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固体废物是否具有危险特性时,应依据《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T298-2007)中确定采样的份样数、份样量和采样方法。因此,建议按照《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T298-2007)对电解铝行业阳极残极碳渣进行危险废物的危险特性鉴别,确定其危险废物管理属性。

  特此函复。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4年1月27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环境保护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固体所。

 

   
  摘自:天促会     作者:天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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